规章制度
为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进一步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推动省林业科学院系统各单位科技创新发展,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林业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科技立院、人才兴院、创新强院、开放办院”的基本理念和“内抓改革激活力、外争项目助发展、求实创新攀高峰”的工作思路,以实绩考核为重点,建立充满活力、简便易行、富有成效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不断激励院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以创新精神推动省林业科学院各项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各处(室)、各研究所(中心)。 三、组织领导 成立省林业科学院年度目标责任院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考核领导小组),省林业科学院主要领导任院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考核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院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院系统考核办法,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院考核领导小组在院综合办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主要负责拟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考核结果运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院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标设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包括:年度工作任务指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基层党组织建设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指标、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标。 (一)指标设定原则 依据省林业局年度工作总体部署及目标责任考核总体要求,结合省林科院实际,按照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分类设置、适度加压的原则,分别设置各项考核指标。 (二)指标设定要点 1.年度工作任务指标:以科技创新为第一要务,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任务,紧密结合各单位科研创新发展重点和主要工作任务,突出主责主业,注重突破创新,做到应考尽考。 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突出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着重就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提升领导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 3.基层党组织建设指标:围绕强化政治功能,提升基层组织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具体目标。 4.党风廉政建设指标: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措施要求。 5.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标: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明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处置敏感事项和重大问题方面的责任措施。 (三)指标设定程序 院属各单位根据院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在充分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核办组织对各单位考核指标进行审核,经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考核办统一下达。 五、考核内容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80%,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单位互评得分占20%。采取“考”“评”结合、综合量化的办法进行考核评定。 (一)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由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构成,年终考核得分占70%,平时考核得分占30%。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 年终考核:院考核办组织人员依据考核指标对各单位相应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打分,并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绩效加减分材料,提出绩效加减分意见。 平时考核:院属各单位每季度末向院考核办书面报送本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每季度组织人员结合日常工作,对院属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年底量化打分,按比例计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 (二)领导班子考核 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采取报告工作、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的方式,对领导班子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着重就领导班子抓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提升领导水平等方面成效进行考核评定。 (三)干部考核 主要通过述职评议的方式,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以及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现实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的方式,对院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六、考核计分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院属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任务考核得分占80%,民主测评占20%,绩效加减分直接计入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同一项工作多次受到表彰的按最高计分标准加一次分,绩效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考核计分 1.定量指标计分:完成规定数量计满分,完成60%以上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 2.定性指标计分:按照评价要点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计分。 3.测评指标计分:“好、较好、一般、差”、“优秀、良好、一般、差”或“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分别按该测评项分值的100%、80%、60%、50%加权赋分。 (二)绩效加分 1.单位综合工作获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局表彰,分别加3分、2分;单项工作获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厅或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表彰,分别加1分、0.5分、0.3分。 2.单位直接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林业局奖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 3.勇于自我加压,积极推动科研创新或科研成果转换,内容丰富,理念超前,措施得力,工作扎实,阶段性成果显著,经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视情加1至2分。 4.围绕单位的建设与发展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对本单位乃至院系统的发展产生重要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经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视情加1至2分。 5.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由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级各类学会、协会、联防机制及社会组织等颁发的奖项一律不计入绩效加分。 (三)绩效减分 1.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反映,经调查属实,视情减1至3分。 2.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被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局或院通报批评,分别减3分、2分、1分。 3.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综合工作或主要业务工作受到上级点名批评,视情减1至2分。 4.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隐患,意识形态领域出现倾向性问题,群众投诉较多问题反映集中,经调查核实,视情减1至3分。 5.其他应当减分的情形,由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等次评定 (一)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经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提交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比例评定原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定,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为35%左右。 2.分类评定原则。按照院处(室)、研究所(中心),分类评定考核等次。院处(室)优秀等次不超过2个,院属研究所(中心)优秀等次不超过3个。 3.“一票否决”原则。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脱贫攻坚、科研项目管理、舆论宣传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工作落实不力,经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评优资格。 (二)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 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85%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超过60%,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得票率低于60%的,经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三)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为15%左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党政正职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一般应达到85%以上;评为称职(合格)等次的,民主测评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民主测评得票率应达到60%以上;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不足6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一般得票率超过60%的为良好等次;较差得票率不足60%的为较差等次。 八、结果运用 (一)院考核领导小组在院系统范围内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个人、单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院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荣誉证书。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考察评价、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或推荐提拔使用。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由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整改。 (五)连续三年考核为一般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建议进行组织调整。 (六)干部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组织调整。 (七)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九、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组对考核结果全面负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切实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 (二)考核对象应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实事求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群众评议,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三)考核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开展考核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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