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鼓励科研人员面向社会、市场和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的咨询、技术服务类项目。由其他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委托我院完成的项目按横向项目执行。 第三条 横向项目的开展应以自愿、互利、公正、诚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单位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二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须包括:课题名称、主要任务及预期目标、工作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成果形式及验收标准、经费预算额度及支付方式、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约定、合同有效期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五条 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需充分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填写提交《陕西省林业科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有关事项承诺书》,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合同报审与签订程序: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达成一致后,如实填写合同文本,经所在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科教处审核。超过100万元(含)以上或存在较大风险的技术合同须由科教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会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和管理依据,合同经双方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教处备案存档。 第八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登记、论著等)属职务内成果,除合同特殊约定外,原则上归林科院所有或共享,林科院有权对科技成果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具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林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与我院职务相关的横向项目合同。 第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积极与委托方协商。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所需费用由该项目课题组承担。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行林科院、二级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院科教处是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横向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研究进展与完成情况、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研究所、中心对委托方(合作方)的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科研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的能力、项目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应为林科院在编在岗职工,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独自承接横向项目。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横向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或变更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等,按照相关规定与委托(合作)方签订终止协议或补充协议,并报科教处备案。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结题验收单”,该项目即视为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结题一个月内将“项目结题验收单”、项目申请报告、研究成果等过程材料提交至科教处存档。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与委托方及时协商,重新签订变更项目完成时间的补充协议,并报科教处备案,同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因横向项目研究需要所购置的设备,其所有权归林科院,使用权归课题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纳入林科院计财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院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技术合同的约定。预算科目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文献检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经费、税费、审计费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外拨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后拨款,外协合同事项必须与拨出经费项目任务相关,其中外协经费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具体执行《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外协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横向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所需发票,由计财处统一开具,税金由项目组承担,标准依国家规定执行。林科院提取项目总经费的30%作为项目间接经费,其中间接经费的50%作为项目组绩效及研究支出,50%由院里统筹,用作科研管理费及条件支撑费等。 技术转让(许可)项目按照林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纳入林科院统一管理(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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