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管理,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及“中共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函件和党委文件等)和收到的全部公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本院公文处理工作,并对院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公文处理过程中,手写批注的内容应一律使用中性笔或碳素、蓝黑墨水钢笔,不得使用不耐久保存字迹的铅笔或圆珠笔等。 第一章 发文管理 第五条 发文的一般程序为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归档。 第六条 公文起草一般应有明确的起草单位和拟稿人。重要公文的起草,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参与和指导。 第七条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文规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文种适当、文字简洁、观点明确、用语规范。起草的公文要素除正文外,还应包括紧急程度、公文标题、主送机关、附件、附注、抄送、公开属性等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还应当根据涉密程度明确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第八条 公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事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九条 公文初稿拟定后,起草单位拟稿人应填写《陕西省林业科学院文件(信息)审签单》(以下简称《审签单》),由起草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院综合办公室审核。 公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责事项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与主办单位负责人在《审签单》指定位置联合署名。公文如涉及重大事项、全局工作,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办单位牵头起草后报综合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公文起草完毕后,应当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公开属性等公文要素是否齐全。行文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要求拟稿人在机要室保密电脑中完成文件起草工作。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由综合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综合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公文签发应由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指导、安排下级日常工作的公文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指导全院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等应当经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第十三条 属于院规范性文件的,除按一般行文程序审核外,还应当提交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发。 第十四条 公文签发后,交综合办公室专职文员复核、登记。 复核时,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如在复核中有对公文的实质性改动,应当报原签发人复审。 复核后的公文,综合办公室专职文员应当在《稿纸》上标注发文字号和印制份数,确定分送范围并详细记载。 第十五条 公文复核后,交公文起草单位印制、核发。 印制必须确保公文质量和时效。印制时长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公文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校对后,交综合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分发。 第十六条 一般公文通过邮政、办公系统等合规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渠道传递。 第十七条 公文归档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章 收文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各类公文。其他人员在公务接待、工作会议、来信来函等公务活动中收到公文后,应当及时交综合办公室按收文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收文的一般程序为登记、拟办、批阅、承办、归档。 第二十条 收文登记由综合办公室专职文员负责。专职文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核对清点,并及时将收到的公文主要信息登记在《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办文单》(以下简称《办文单》)。 如来文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专职文员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对登记的公文提出拟办意见,呈送相关院领导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遇急办文件,可直接分送相关院领导和承办单位阅办,然后再按正常流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批阅来文后,转交专职文员分发传递。 第二十三条 专职文员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办理或者批示。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交办公文,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有需要回复的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办来文。如属于归档范围的,要将来文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院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程序,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三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院的公文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相对固定档案管理人员,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向院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章 公文传输办公系统 第三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公文传输办公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电子公文办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 涉密文件不得在公文传输办公系统内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中共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党委文件(信息)审签单》、《陕西省林业科学院文件(信息)审签单》、《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办文单》由院综合办公室统一规范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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