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院党委章,院行政章,院属各单位章,业务专用章,法人章,专项工作章。 第二条 公章由院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院综合办公室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公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院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院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议提案答复意见等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须报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 (二)院党委印章。须报经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 (三)院主要领导名章。须报经院领导本人或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业务章。按业务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用章。 (五)合同专用章。以林科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分管院长审查后报院长批准后用章。 (六)院属各单位印章。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中,对外用章,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内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因专项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须经专项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公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用章人员要按程序填写《使用公章、院领导印章审批单》。 (二)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第六条 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单位或人员、用印事由(或文件名)、文件字号、发往单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院属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第七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第八条 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第九条 需刻制新公章时,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院综合办公室公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印发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新公章、作废旧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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