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科学管理,规范院内各项事务研究和决策流程,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议管理制度包括院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中层领导干部扩大会(含研究中心负责人)、全体职工大会,其他党务、业务会议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院领导班子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党委参与,经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纪律 第四条 要严格遵守会议的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会议现场。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须请假,请假人员会后应主动询问会议内容及交办事项,确保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 在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设置为静音或振动状态。为保证会议效果,提高工作效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专心开好会议,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待和处理其他公务。 第六条 会议需要表决或投票时,原则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凡经会议决议之事,应按期完成。 第七条 会议决议或记录未正式公布前,与会者不得透露会议内容。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提前泄露会议内容、违反会议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由院纪委进行调查后,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党政联席会 第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重大决策:院发展规划、制度制定和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内设机构和岗位调整,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等。 重要干部任免:中层管理干部、院属研究所(中心)干部任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评审和岗位评聘,集体与个人先进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及奖励,对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惩处决定。 重大项目安排:五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基建、采购和自主科研项目等。 大额资金使用:五万元(含)以上,或未列入预算的一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第四章 院长办公会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协助院长对重大业务、行政问题进行民主决策的重要会议。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通报本院重大事项,明确各部门职责。 2.贯彻执行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拟定院长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及院规章制度。 4.研究决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事项。 5.审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单位学科方向、任务、发展规划。 6.决定各类人才项目申报推荐等。 7.审议决定对外交往、合作等事项。 8.研究院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方面的事项; 9.研究解决其他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主持。院长、副院长为院长办公会成员,院长助理列席,综合办负责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实施要求: 1.会议一经确定,综合办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会。 2.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交议题的院领导应在会前做好调查研究,并与院长沟通后在会前1—2天交付综合办,再由综合办汇总交院长审定(紧急情况除外)。各部门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应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再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议题经确定后,由综合办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院长办公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听取工会、学术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与会者的发言要言简意骇,会议主持人应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各项议题的讨论时间。 5.与会人员应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便于会后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传达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6.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综合办负责整理归档。形成的决议或安排的事项应由综合办整理成会议纪要形式,分发给相关责任人。 7.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并安排办理的事项,具体负责人要抓紧落实,并将执行情况逐级上报。综合办负责将会议中提出需跟进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对未完成的事项,要由具体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但又必须立即决策的事项,分管院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决策,但事后必须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第五章 院务会 第十四条院务会参加人员包括院领导、院长助理、院属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院务会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决定召开,由综合办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议事项: 1.传达贯彻上级会议和院长办公会精神;通报本院重大事项;组织学习各项政策、制度及管理知识。 2.安排部署年度考核事项。 3安排部署部门工作计划等事项。 4.讨论涉及单位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等事项。 5.负责对中层干部以及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审议各部门和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 6.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工作。 7.讨论涉及部门发展的有关事项。 8.须各部门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全体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 全体职工大会是院在职职工参与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会议内容包括传达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会议精神、表决涉及全体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全院工作安排部署、年终考核、表彰、通报批评等。 第十八条 全体职工大会由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召开,由综合办负责提前发布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综合办负责会议议程安排、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室布置、会场秩序维护等工作。涉及表决、投票等工作事项时,应按照大会事前的安排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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