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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科学院科技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陕西省林业科学院作者:陕西省林业科学院日期:2020/10/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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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示范,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全面提升科技研发水平及社会服务能力,省林科院与有关产学研单位共建一批林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依托涉林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合作建立。

第三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建设运行,围绕林草产业科技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示范、成果推广、应用基础研究和交流合作。

 

第二章  遴选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合作、择优支持的原则,以推动林业科技创新、提升科研水平、强化科技转化及技术服务为总体目标,遴选出一批具备科技研发、推广示范等功能的基地(站)、研究中心,为院科研人员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研究试验平台,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服务。

第五条 遴选条件:

(一)基础条件: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省林业科技创新联盟单位优先,且单位资产明晰、无不良债务,管理规范、经营运行情况良好,能确保长期稳定发展。

2.与区域主导产业相结合,具有广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开展科技推广示范、服务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研发条件、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能满足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需要。经济林产业类基地(站),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功能区规划完整,有一定的土地发展利用空间;非食用性林业特种养殖产业类基地(站),须具有一定的圈养规模(存栏量不少于500头/只),饲养、繁育技术成熟(年经济收益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万)。

(二)试验示范基地(站)遴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试验示范基地以单项技术示范推广为主,即以某一产业单一领域和方向为研究内容;试验示范站以综合性科技示范推广为主,原则上涵盖两个以上领域和方向,具备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的条件。

(三)研究中心遴选,在满足以上基础条件的同时,依托单位具备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与技术优势,拥有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的科研队伍,在某一方向具有长期科研积累和成果,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林业相关学科和林草科技发展需求,具有1-2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且具备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

②拥有学术造诣深、富有创新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总人数不少于8人;

③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④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自愿与省林科院科研发展战略规划融合,共享科研成果、知识产权。

 

第三章   基地(站)、研究中心功能

第六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1.围绕林业产业发展关键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示范推广与成果转化;

2.围绕林业生产实践,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3.展示相关产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

4.为省林科院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工作平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省林科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单位与林科院达成共建意向后,提出基地建设申请,省林科院组织进行考查和论证后,发文批准设立。

第八条 省林科院组织正式挂牌。标牌由省林科院统一制定。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支持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分院)申报省林科院科技创新计划专项项目。

第十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经省林科院审核、建立后,省林科院项目在基地(站)实施过程中,根据运行管理情况给予一定的试验示范推广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作为省林科院共建共管共享平台,根据发展需求,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集成示范、重大项目培育等。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省林科院负责统筹管理工作,与共建单位协商建设和管理等事宜。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建设期3年,建设期满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成果、推广示范成效、基础设施及运行管理等。对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给予表彰,并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对建设运行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实行共建共享,根据研究需要,向省林科院科研人员开放,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 在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的基础设施、试验材料、数据资料档案等,共建单位有义务配合研究人员做好长期、规范保存,并协助、配合开展跟踪试验,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

第十六条 试验示范基地(站)、研究中心建设与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问题时,按照国家《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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